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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8]153号颁布时间:2008-07-10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展启用前的宣传告知工作。各地要积极宣传《报关代理业发票》启用时间、操作规范以及作用和意义,及时反馈操作中的难点。宣传工作应涵盖辖区所有报关企业。
    二、启用时间。自8月1日起,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在收取通关服务费用和相关代垫费用时,应当开具全国统一格式计算机打印的《报关代理业发票》,一律不得在其他行业发票上开具报关费或代理报关费。
    三、 各地应做好《报关代理业发票》领购计划的报送工作。
                                                    二○○八年七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报关行业税收征管,规范报关代理企业的发票使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决定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式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启用时间
    凡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从2008年8月1日起,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联次、规格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为电脑四联式发票。即第一联为发票联(委托报关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为业务联(报关代理单位业务结算),第三联为记账联(报关代理单位记账凭证),第四联为存根联(报关代理业专用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兰色,第三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印色为黑色。《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规格为241mm ×177mm(票样附后)。
    三、《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内容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付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委托书号、联系人及电话)、业务摘要、通关服务费用项目及金额、代垫费用项目及金额、通关费用小计、代垫费用小计、合计、收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收款单位盖章)、备注。
    其中,“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机器编号”指税控器具的编号:“税控码”指由税控器具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付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委托书号、联系人及电话”指委托报关代理单位所属信息:“委托书号”是指代理报关委托书编号:“业务摘要、通关服务费用项目及金额”指代理报关单位代理报关业务收取费用项目及金额:“代垫收费项目及金额”指代理报关单位代理报关业务时代垫费用项目及金额:“收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指代理报关单位所属信息。
    合计=通关费用小计+代垫费用小计
    四、《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应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已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的代理报关单位,“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在纳税人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尚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单位,可暂时用计算机开具,填开时,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计算机开票软件由中国报关协会开发,下发代理企业使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的,开票软件由省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开发,无偿提供纳税人使用。
    (三)付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名称必须填开全称,不得简称,否则视为无效。
    五、《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印制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采用压感纸,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印。
 
附件: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票样(略)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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