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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藏国税函[2007]150号
颁布时间:2007-07-31
拉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能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拉国税发[2007]6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我区税收管理权限,自治区人民政府拥有除关税和进口消费税、增值税外,目前在我区征收的其他各项税收的具体管理办法制定权,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如符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00]35号)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今后自治区政府出台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以新政策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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