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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清理期初库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税字[1994]145号
颁布时间:1994-08-18
各地(市)税务局、直属征管分局:
我局曾以藏税字(94)第93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中规定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在九四年六月一日前将期初库存物资核实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鉴于我区增值税执行期较晚,来不及办理期初库存的清理工作,为了让军队物资供应机构有足够时间进行期初存货的清理核实,现将报主管税务机关的时间由六月一日前改为十月一日前。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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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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