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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转发财税字(94)第010号、(94)第029号、(94)第035号文的通知
藏税字[1994]116号
颁布时间:1994-06-23
各地(市)税务局、直属征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第010号文《
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94)第029号文《
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94)035号文《
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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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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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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