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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藏财税字[1994]1号
颁布时间:1994-07-15
各地(市)县、财政局、税务局、区直各企业主管部门、直属征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9号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藏政发(93)121号《通知》第二、四条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经财税、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工资的扣除按已核定的工资总额进行扣除。
2.对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其发放的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我区计税工资的扣除额不分行业,统一暂定为月扣除最高限额600元/人。
3.对利润较低的企业实行的优惠税率,按照藏政发(1993)121号《通知》规定执行,即: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适用15%的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适用24%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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