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西藏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5]121号
颁布时间:2005-09-26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5]37号)文件精神,现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8月18日起,对在农牧区从事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除建筑业、农林牧产品采购业),免除税务部门一切税费。
上一篇: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绿化工程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