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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6]123号
颁布时间:2006-09-20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区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有关出口退税率变动政策向所属出口企业进行广泛宣传,确保出口企业及时了解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情况。
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通知》要求,在10月15日前检查核对本地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及出口企业填报的《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对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加盖印章。并由出口企业在2006年10月20日前将出口合同原件、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的《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报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备案。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备案,退回出口企业。
三、区局进出税收管理处接到出口企业备案单证应及时受理,做好备案出口合同的审核、整理、统计、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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