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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6]5号
颁布时间:2006-01-18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是为了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是新形势下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突破口,也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与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从稳定和发展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由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办法,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数据信息多、工作量大,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取得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并通过多种方式向广大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现结合我区实际,将下列行业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范围: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烟草、民航、高新技术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和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其他行业各地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范围,并逐步尽早实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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