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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明确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票限额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6]90号
颁布时间:2006-07-28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区局决定提高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最高限额,并在全区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使用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票限额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为解决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存在的实际困难,推行使用了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我区特殊情况,各县的一般纳税人均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实行集中开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第五条“纳税人使用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不含十万元)”的规定,给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造成了不便。为方便纳税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税务机关使用主机共享系统为规模较大的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可提高到百万元(不含百万元)。企业的具体开票限额,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批。
对于经营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最高开票限额仍为十万元(不含十万元)。
二、关于各县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问题
(一)为完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各地根据所属县电力供应、网络覆盖、企业规模等实际情况,确定需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范围。
(二)各县一般纳税人是否采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遵循自愿原则,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对不愿使用或无法使用防伪税控的企业,仍维持现行办法,由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实行集中开票。
(三)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企业专用设备由区局信息中心统一购置,但费用分别由主管税务机关和企业自行承担。
(四)各地应于2006年8月15日前,将各县的一般纳税人名单和需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统计后,上报区局信息中心和政策法规处。
(五)各地具体推行工作,按照《关于贯彻<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藏国税函[2000]4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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