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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6]56号
颁布时间:2006-06-02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7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涉及的地方税务部门,在我区统一为国家税务局。
二、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三、《通知》第四条涉及的“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应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5]91号)第二条以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5]98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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