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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藏藏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藏国税函[2003]3号
颁布时间:2003-01-07
2003年1月7日 藏国税函[2003]3号 那曲地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你局对西藏藏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初审意见,经 审核,现批复如下: 西藏藏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是四川天知实业有限公司在收购那曲地区建筑公司基 础上,与那曲地区国资局共同投资入股组建的企业,符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藏政办 发[2002]8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 企业所得税8年的优惠政策。但由于收购行为是1999年3月8日经那曲地区企业 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实行的,按照《通知》第四条第三款:“2000年7月25日以 前,投资者采取以上方式联合发展、改造西藏微利、亏损国有企业,自2000年起 可按上述规定享受剩余年限的减免优惠”,西藏藏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可从2000 年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的税收优惠政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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