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9日 藏国税函[2003]21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
[2003]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深刻认识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使“三个办法一个方案”尽快全面落实到位。
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迟缓的地区要采取措施,加速认定
工作。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将自开票纳税人的申请户数和实际已认定的户数在2004
年2月以前于每月1日和15日向区税政法规处通过传真上报一次,2004年2月
以后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向区局税政法规处书面报告一次自开票纳税人
的总数、增加数。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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