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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3]207号
颁布时间:2003-11-04
2003年11月4日 藏国税函[2003]20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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