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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程序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2]148号颁布时间:2002-11-01

     2002年11月1日 藏国税函[2002]14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192号)的有关规定,完善和规范申请审批注册税务师事务 所工作程序,促使我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对我区申请审批税 务师事务所工作程序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税务师事务所(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设立、承办税务代理 业的,负有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必须具有3名以上税务代理发起人。   (三)有10名以上税务代理专职人员,其中5名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六)主管税务代理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经济、金融、财会等社会中介代理业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属于该税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之一。   (四)不在其他单位任职、兼职并获取工资劳务报酬等。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主管税务代理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组建税务师事务所需报送的资料   (一)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二)税务师事务所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简历、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 和复印件)。   (四)出资人简历、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 和复印件)。   (五)税务师事务所出资人协议书。   (六)税务师事务所出资证明。   (七)拟任所长人选及相关资料。   (八)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   (九)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十)主管税务代理审批机关要求的有关附报材料。   四、申请办理税务师事务所程序   (一)发起人向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处递交《申请报告》及有关 材料。   (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完毕后,将签署意 见和《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   (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征管处报送 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四)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征管处收到批复文件后,通知发起人。   (五)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自收到通知起20日内,依据税务师事务所批 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为了有序开展税务代理业务,促进我区税收事业健康发展,本着积极稳妥、循序 渐进的办法,在税务代理委托管理办法和相关的工作制度出台之前,税务师事务所设 立审批暂限在拉萨市区范围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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