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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届西藏名优新特产品展销会暨经贸洽谈会期间减免税收问题的复函
藏国税函[2002]71号
颁布时间:2002-07-16
2002年7月16日 藏国税函[2002]71号 第二届西藏名优新特产品展销会暨经贸洽谈会筹备办公室: 你办《关于在第二届西藏名优新特产品展销会暨经贸洽谈会期间减免参展企业有 关税费问题的函》(藏展洽会办发[2002]8号)收悉,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 谈会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减免权限高度集中在国务院,我区对此没有减免权,因此 对参加第二届西藏名优新特产品展销会暨经贸洽谈会的参展企业在展销期间销售产品 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不能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有关广告公司 负责展位设计、搭建所取得的收入也不能减免营业税。但为了平衡税负,避免重复征 税,支持我区名优新特产品展销会暨经贸洽谈会的举办,依照以往办展的惯例,对参 展企业在展销会期间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拉萨市国税系统可不予征管,待展销会结 束后返回企业所在地一并计算纳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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