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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十五期间“菜篮子”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2]130号
颁布时间:2002-11-06
2002年11月6日 藏国税函[2002]13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五期间菜篮子工作的通知》(藏政 发[2002]55号)规定:在“十五”期间,对有关从事农畜产品加工的各种经 济成分的龙头企业,给予与乡镇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现将我区“十五”期间“菜篮 子”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在“十五”期间,对有关从事农畜产品加工的各种经济成分的龙头企业,免征企 业所得税,依法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上述企业在农牧区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享受我区现行税制中对农牧区的有关优惠政策。龙头企业的认定应按西藏自治区人民 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意见》(藏政发[2002] 51号)有关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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