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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2]109号
颁布时间:2002-09-25
2002年9月25日 藏国税发[2002]10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局办公室、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税务 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 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附件: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 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税收事业的发 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我区国税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所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 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年限 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低于500元, 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 算;保管、使用、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 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电算化管理,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 软件》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 第六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编码登记,编码原则见附件1。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 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对占有使用固定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部门(以购买固定资产使用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的部 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对固定资产实行会计核算 (四)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帐。对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毁损、报废及盘 亏,经审批后再进行帐务处理。 (五)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的审批。 (六)编制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第九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管理的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登记、保管、信息录入及帐、卡管理工作,建立固 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帐。 (三)办理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内部变动、处置手续。 (四)保管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完好。 (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的盘盈、毁损、报废盘亏时查明原因, 并办理报批手续。 (六)年终固定资产清理后,与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帐,使帐帐相符, 帐物相符。 (七)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保持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将不用的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四)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帐。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 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下设子目和细目。 第十二条 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 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 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个子目。 (一)土地指其上无建筑物、有专门用途、并已办理土地证的空地,包括农场, 果园和其他土地3个细目。 (二)办公用房,指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职工宿舍,指职工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其他建筑物,指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等建筑物。包括培训中心、教 学楼、招待所及其他4个纲目。 第十三条 一般设备类资产 一般设备类资产,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15个子目。 (一)小汽车,指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 车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包括小轿车、吉普车、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下的旅行车和其 他小汽车4个细目。 (二)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个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三)货车,指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货车等。包括大货车、小货车、 厢式货车、轿货车和其他货车5个细目。 (四)摩托车,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五)其他机动车,指除小汽车、大轿车、货车、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 (六)各种机动船,指稽查、征管业务用机动船。 (七)计算机,指大型机、小型机、PC机服务器、台式PC机及便携式PC机 等各种计算机。 (八)复印机,指各种复印机及附属设备。 (九)传真机,指各种传真机及附属设备。 (十)移动电话,指各种移动电话。 (十一)寻呼机,指各种BP机、传呼机 (十二)录像设备,指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设备。 (十三)照相机,指各种照相机及附属设备。 (十四)电视机,指各种电视机。 (十五)其他一般设备,指以上各类项目中未包括的一般设备;包括以下5个细目。 1、空调机 2、办公家具,包括保险柜、文件柜箱、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3、打印机 4、音响设备 5、其他 第十四条 专用设备类资产 专用设备类资产,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第十五条 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 文物和陈列产品类资产,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接管、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历史文物和 陈列品。包括古物、字画、纪念品和其他4个子目。 第十六条 图书类资产 图书类资产,是指各级国税局贮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业务用书等。 第十七条 其他类资产 其他类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包括各种文体设备、医疗器械、厨 房设备、洗衣机、电冰箱和其他6个子目。其中:各种文体设备包括大型乐器和大型 体育器材2个细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调拨价加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 车辆购置税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值和改扩建发 生的净增加值计价。 (四)接受捐赠,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估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安全价格计价。 (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 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企业化 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根据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税收工作的需要,在财力 可能的情况下,按照科学、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增加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分为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5种方式。 第二十二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对技术含量高及贵 重的设备,要进行项目论证。 第二十三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于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资产按《西藏自治区国税局政府采购制度》 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 增加固定资产,按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5种方式填报 审批、验收资料。 (一)自制的固定资产,由申请部门填定《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完 工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 (二)购建的固定资产,购入后,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制《国家税务局系统固 定资产验收单》。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由申请单位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表》, 完工交付使用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单》。 (三)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由调入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文件、《固定 资产调拨单》及验收入库的资产实物,填写《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 (四)盘盈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局 系统固定资产增加审批表》,报经财务部门审批,审批后填制《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 资产验收单》。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国税系统各级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 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固定资产的处置分为出售、无偿调拨、 盘亏、报废报损和其他5种方式。 (一)无偿调拨。指各级国税局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 固定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各级国税单位以有偿转让方式变更所有权、使用权,并收取相应 处置权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照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 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照有关进行 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经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 移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报废的固定资产。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七)其他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须报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的: 1、地区级和地区级以下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办公用房屋 及建筑物; 2、地区和地区级以下的除建筑物以外,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固定资产。 (二)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各地(市)国税局自行确定,处置结果报 自治区国税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出售固定资产前,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国 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藏财企[2002]9号) 文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并按实际转让价格登记入帐。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由本级资产管理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 的审批权限,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申请资产处置的部门根据《国税系统固定资 产处置批复书》,对所批复资产进行处置。 各级国税部门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批权限标准,以正式文件并 附有关材料逐级上报审批,不得越级上报审批。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资料 各级国税部门在处置固定资产时,首先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局系 统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一)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的凭证,包括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审计报告等; (二)固定资产评估文件; (三)报废、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技术鉴 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国税部门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根据审批部 门的有关文件及《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核准处置资产清单》调整有关 帐目。出售的资产,印报单位可根据实际成交价格调整有关帐目,审批部门出具的有 关文件、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国税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是各申报 单位处置固定资产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税部门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资产收入、报废报损资产 残值变价收入,由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登记入帐。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财产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领 用单”,由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签章,凭以领取使用。管理部门在发放实物后,应在 “固定资产领用单”上注明实领数量和财产编号,同时作财产分布记录。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借用。对外借的固定资产,借用单位必须出具借据,由借 用单位领导、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借出单位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借,并按 商定归还日期如期归还。在借出和归还时,应由双方共同检查有无损坏,以明确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变动,由管理人员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调出、 调入单位签署意见,进行内部变动。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结构、面积、位置、价值和用途应详细记录。对于其设计、 施工的全部图纸,竣工结算及有关文件,应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管 理。 对于一般设备,要制定技术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积极落实保护措 施,以保持固定资产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为加强对交通工具的日常管理,其使用过程 中发生的修理、修配费用,应通过填制“资产变更信息单”进行辅助核算,不增加资 产原值。 对于图书资料,应配备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借阅、赔偿等各项制度。 第三十八条 各使用部门拥有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均属单位所有,任何部门或个人 不得擅自报废、调出、变动、串换和私分固定资产。 第三十九条 对于调整出单位人员,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否则,单位不得出 具调离手续。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清理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本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 行实物清理,并与固定资产帐务进行核对,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资产。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理的程序 (一)对本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登记造册。 (二)将实物按品种、数量、型号等与固定资产帐进行核对,做到帐实相符。确 实无法核对一致的,分清盘盈、盘亏。 (三)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情况,根据批复进行帐务处理。 固定资产清理结果报上一级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对清理过程中发现的盘盈资产,必须了解盘盈的详细原因,并 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盘盈处理。 (一)资产盘盈,原则上可由本级单位自行处理,具体金额可由本单位资产清查 小组人员进行市场调查,确定具体入帐金额,会计部门根据调查报告所列金额登记入 帐。 (二)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大型资产必须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会计部门根据评 估报告所列金额登记入帐。 (三)资产盘盈处理后,要将盘盈情况及具体处理情况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对清理过程中发现的盘亏资产,必须严格按照资产处置办法执 行。对盘亏物品查明原因,属于人为因素,要落实到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理时间规定: 地(市)级国税局、区局处(室)中心、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每年年终前进行一次 固定资产清理,清理结果随年度财务决算报上一级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清理报告,必须随有盘亏物品的名称、型号、资产 特征、购进物品日期、入帐日期、单价、数量、保管负责人、责任人、损失资产原因、 对责任的处理等情况。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报告制度是指固定资产占有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对本单位 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通过报表和文字报告的形式,综合反映其资产存量、分布、结 构等变化情况。各级国税局对所占有的固定资产要按上级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 定期作出报告。 第四十七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报告内容主要有: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 产存量分类及结构情况;固定资产清理报损及处置情况。 第四十八条 各级国税局都要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的固定资产报表格式和要求, 在每年年终,及时、准确地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报送固定资产报表及分析报告,不得 瞒报、拒报、迟报和漏报。 第四十九条 各级国税局在报送固定资产报表的同时,要对本单位所占有的固定资 产在该年度内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其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二)年末固定资产存量及结构; (三)固定资产在用及闲置情况; (四)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档案是指涉及固定资产形成及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有关资料,包 括:固定资产总帐、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卡片、责任卡、台帐、入库单、出库 单、验收单、各类申报表、评估文件、技术鉴定报告书、有关部门文件、批复书、数 据盘等。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档案,按年度,按固定资产的不同类别分类进行立卷。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档案内容包括: (一)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的原始凭证、会计凭证复印件; (二)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出库单; (三)各类审批表、报告表; (四)固定资产实物图片; (五)其他。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档案应从记入固定资产当年起,保管至固定资产处置后2年 (不含处置当年)。数量光盘永久保管。 第十章 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家税务局财务 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都负有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固定资产的管理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 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未经批准办理合法手续,将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投资 的; (四)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中违规违法情节严重,造成固定资产重大损失,应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各地(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 办法或制度。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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