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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保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7]182号
颁布时间:2007-10-25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5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和云南保监局联合印发的《
云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7]152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这是行政法规赋予保险机构的法定义务,是加强车船税征管的一项重要举措。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利于堵塞车船税征管漏洞,提高征管效率,节约征纳成本。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协调和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做好准备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一)做好宣传工作。《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公布实施,省地税局、省保监局已印发了《云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借助报纸、电视等宣传媒介,开展好税法宣传。各保险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营业场所张贴《云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材料,切实做好税法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做好培训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深入学习和准确领会车船税政策精神的基础上,做好对代收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及培训工作,要运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途径,使扣缴义务人熟悉车船税《条例》、《细则》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明确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车船税的业务水平。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各保险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予以配合,务必使保险公司相关人员熟知车船税的政策规定,熟练掌握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基本程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以便顺利开展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三)做好系统调试和上机模拟操作等各项工作。各保险公司要积极与总公司沟通协调,按照我省的业务需求应于2007年11月15日前完成系统修改完善及调试工作,并完成全省系统一线岗位的上机模拟操作。各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定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流程并向纳税人公布,做好新保单、发票的印制、领取、发放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要向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公司提供税目税额表、税务机构代码表等信息。
各地要抓紧时间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在年内尽快启动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三、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交换机制
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与辖区内的保险公司要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作和配合。代收代缴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明细信息,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和信息内容于每月申报解缴税款的同时报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
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要加强对代收代缴工作的管理和检查,执行中有何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地税局和省保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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