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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6]76号
颁布时间:2006-07-31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在贯彻该通知的第三条,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3%的比例幅度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须报经省地税局确定后执行,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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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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