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仍然按照<
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第22号令)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181号)的规定执行.
二、 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宣传解释、纳税辅导及相关管理,做好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等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