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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出租房屋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云地税发[2005]123号
颁布时间:2005-05-28
2005年5月28日 云地税发[2005]123号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残疾人出租房屋征免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红 地税[2005]64号)收悉。经研究,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批复如下: 一、关于残疾人员出租房屋征免营业税问题 对残疾人员个人出租其自身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应视同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 的劳务,免征营业税。自身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是指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或《房地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残疾人员本人的房屋。 二、关于残疾人员出租房屋征免房产税、城镇土使用税问题 对残疾人出租房屋,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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