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9日 云国税函[2004]988号
文山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查处文山天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给予举报人举报奖励的
请示》(文国税发[2004]2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8]211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举报奖
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税发[1999]321号)的有关规定,
对文山天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规定调整为
70000元,并按税款的入库进度分次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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