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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云地税征字[2004]37号颁布时间:2004-12-23

     2004年12月23日 云地税征字[2004]37号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 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的省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开地方税务普通发票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 执行代开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管理制度。对不按规定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造成漏征 或少征税款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同时,对申请代开地方税收 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稽查力度,对涉及发票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代开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要求代开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地方税务普通申请表 (式样附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代开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申请表由各州、市按照 规定式样自行印制。对个人小额经营收入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每次 金额在500元以下。   (二)申请代开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界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 文件要求执行。申请代开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 供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证明材料,由地方税务机关存档备查。   1、代开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申请表;   2、用票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的除外)或个人 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发生临时经营业务的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协议等有效证明;   4、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代开普通发票的其他问题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开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代开普 通发票,并设置专门账薄,记录代开发票领、用、存、销等情况。   代开地方税务普通发票原则上采用计算机开具,对达不到条件的可以暂采用手式 填开。   三、《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式样和启用时间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规格为: 210×140mm。《代开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 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代开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按 照各地上报的计划用量统一印制。   (二)《代开发票》启用时间为2005年1月1日,旧版代开发票使用期截止 时间为2005年2月28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略)    3、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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