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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云南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4]954号颁布时间:2004-12-21

     2004年12月21日 云国税函[2004]954号 昆明、曲靖、红河、文山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五家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4]1278号)规定,现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 电集团公司所属云南的成员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云南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 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 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 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 所得税。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   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云南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 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应及时报 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 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层报国家税总局备案。   三、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云南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 有关税收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 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纳税申报,切实 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云南的成员企业名单(略)    2、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云南的成员企业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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