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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违规进行基本建设问题的通报
云国税发[2005]19号
颁布时间:2005-01-17
2005年1月17日 云国税发[2005]19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违规进行基本建设问题的通报》(国 税发[2004]16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基本 建设项目,要及时纠正,并引以为戒。同时,针对我省个别建设项目存在的类似问题, 省局再次重申如下: 一、我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未经省局或总局正式立项审批,一律不得擅自 开工建设。 二、对正式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30日)签 订《责任状》。同时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进行征地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前期 工作完成后,必须报经省局或总局正式开工审批后方可正式开工。 三、对批准开工的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扩大建设规模和投 资,不得改变用途。对超规模、超投资和改变用途造成资金缺口的,省局一律不予弥 补。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顶风违纪的行为,省局将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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