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5]65号
颁布时间:2005-02-21
2005年2月21日 云国税发[2005]65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州、市中心支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 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 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对开具证明的有关程序明确如下: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需要申请完税证明的,应按税种向当地国税或地税机关领取 “税收证明表”,由税收管理员或税款经收人(经办人)签署意见后,经县(区、市) 局或以上局国税或地税征管科(股)备案后出具证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 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3)
上一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