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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5]12号
颁布时间:2004-01-17
2004年1月17日 云国税发[2005]12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进一步提高审核、审批质 量和效率,按照“压缩审批层次,减少管理环节”的要求,省局对现行企业所得税减 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省国税局审批权限 1、纳税人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税或免税; 2、纳税人申请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投资总额在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或者跨州、市实施的技术改造 项目; 3、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 100万元)的。 (二)州、市国税局审批权限 1、纳税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减税或免税的年度审核; 2、纳税人申请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投资总额在 1000万元以下且在同一州、市范围内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3、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三)县(市、区)国税局审批权限 1、纳税人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2、国家级贫困县以及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其他减免税项目按纳税人注册资本金或开办资金划分审批权限, 具体是: 1、纳税人注册资本金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省国税局审批; 2、纳税人注册资本金在8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 由州、市国税局审批; 3、纳税人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 4、事业单位法人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依据其开办资金按上述权限分级审批; 5、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非法人实体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由其 他有关部门核准发证的经营组织、社会团体,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由县(市、区)国 税局审批。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 (一)省国税局审批权限 纳税人年度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 金融企业单个欠款(被投资)人呆账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 的。 (二)州、市国税局审批权限 纳税人年度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 100万元)、金融企业单个欠款(被投资)人呆账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下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 (三)县(市、区)国税局审批权限 纳税人年度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金融企业单个欠款 (被投资)人呆账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下的。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 执行。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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