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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楚雄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2004]867号
颁布时间:2004-11-11
2004年11月11日 云国税函[2004]867号 楚雄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楚雄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请示》 (楚国税发[2004]157号)收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 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39号)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 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 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云财税[2003]19号) 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经研究,暂同意免征楚雄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度至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2007年起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期内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2004年及以后年度享受担 保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请你局按政策规定逐年审核确认后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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