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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纳税保证金、磁卡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5]2号
颁布时间:2005-01-06
2005年1月6日 云国税发[2005]2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1.1版”系统可以核算上线后新发生的发票保证金 业务,但不能对上线前的“暂收款”、“保管款”期初余额及上线后发生的纳税保证 金、磁卡保证金业务进行处理。为保证全省“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1.1版”系 统的顺利上线和税收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现将综合征管系统启用前纳税保 证金、磁卡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清理有关事项统一规定如下: 一、各地于2005年1月31日前按户对纳税保证金、磁卡保证金和发票保证 金进行一次彻底清理,统计出纳税保证金、磁卡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余额总额。纳税 保证金和磁卡保证金于2005年4月25日前全部退还纳税人。发票保证金划分成 正常经营户和非正常经营户2类。非正常经营户发票保证金于2005年4月30日 前全部上缴国库。 二、对于无法分辨纳税人的纳税保证金、磁卡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以及无法与纳 税人取得联系的纳税保证金和磁卡保证金,各地采用登报、电视、在办税厅张贴告示 等形式公告3个月,告知纳税人限期在2005年4月25日前来税务机关认退,逾 期上缴国库。截止日期后仍有纳税人强行要求退款,协商解释无效,各地视具体情况, 从税务经费上开支。 三、纳税保证金使用相应的增值税税款预算收入科目缴库,磁卡保证金和发票保 证金通过“431501国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入库。 四、正常经营户的发票保证金待2005年6月1日后综合征管系统运行正常后 视同新户逐户补录系统处理。 请各地接到通知后,尽快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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