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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云财税[2004]63号
颁布时间:2004-11-15
2004年11月15日 云财税[2004]63号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4]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除烟叶以外其他农业特产税的取消工作,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税收政策深入到每个农户,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和纳税人的合法 权益。 二、认真做好农业特产税的清理工作。对下文之前已经征收的除烟叶之外的农业 特产税,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属于以前年度尾欠税款的,不予退税;属于 2004年度的要及时按规定退还纳税人。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因取消除烟叶之外的农业特产税而增加的收入,主要用 于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和企业改制中所需支出。要把农特税改革的好处具体落实到职工 和农户,具体办法由各级政府根据企业隶属关系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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