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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红河”牌卷烟烟支规格少部分变动后不按新规格卷烟管理的请示
云国税发[2004]241号
颁布时间:2004-10-18
2004年10月18日 云国税发[2004]241号 国家税务总局: 红河卷烟总厂为满足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提高市场竞争力,降低产品成本, 并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要求,为降低卷烟产品的焦油含量,减少烟草的有害成份, 于2003年对该厂生产的“红河”牌卷烟7个规格的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将7个规 格卷烟的烟支包装规格由原来的25*(64+20)mm改为24.2*(57 +27)mm,即烟支的圆周减小了0.8cm,滤嘴棒由原来的20cm增长为 27cm,而卷有烟丝部分的长度由原来的64cm减少到57cm。所有规格卷烟 的烟支总长度、烟叶配方、烟支外观以及整包、整条卷烟的外观、调拨价格、零售价 格都未发生变化。考虑到红河卷烟总厂在烟支包装规格少部分改变后,其卷烟产品总 体上的外观形态、内在质量和消费者认知以及调拨价格、零售价格都没有发生变化的 实际,为支持红河卷烟总厂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红河”牌卷烟的持续发展,我们意 见:对红河卷烟厂生产的7个规格的卷烟少部分改变烟支包装规格后,不作为新规格 卷烟管理。 当否,请批示。 (联系人:郁 琳 电话:0871-312904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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