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一字[2004]25号
颁布时间:2004-07-21
2004年7月21日 云地税一字[2004]2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 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4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 号)和“全国税务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好 取消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税收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务必 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税收政策学习,在增强执法能力的同时,做好减免税政策法定条件的宣 传解释工作,提高纳税人自主适用政策的正确性。 二、强化税收日常管理,采用事后备案、典型调查等多种形式,做好纳税资料的 统计分析和评估。 三、应当采取定期书面评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情况进行监 督和检查。 四、对给予减免营业税优惠的纳税人,要分户建立减免税台账,加强对减免税企 业的资质及材料档案的管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 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3)
上一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下一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