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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及后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4]612号
颁布时间:2004-07-30
2004年7月30日 云国税函[2004]612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保证注册税务师的专业素质,提高执业水平,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合伙)税务师事务 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及《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省 定于2004年8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 务所)的年检及后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内容与标准 执业注册税务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在税务代理活动中发生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违反注 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行为的。 (二)在两个以上(含两个)事务所出资或虚假出资的。 (三)在两个以上(含两个)事务所执业或有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不良行为记 录的。 (四)年龄已满70周岁的。 (五)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培训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自事务所成立超过3个月未办理入会手续或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事务所年检内容与标准 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在税务代理活动中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业管理规 定,执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二)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自成立超过6个月未开业, 或连续12个月以上停业的。 (三)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更换法人代表或转让股份,无正当理由阻止注册税务 师正常流动的。 (四)财务报表不真实,隐匿、转移收入,或变相高额支付租赁费的。 (五)没有建立业务档案,或不遵守工作底稿制度的。 (六)事务所成立超过3个月未办理入会手续,不遵守协会章程,或没有及时、 足额交纳会费的。 三、年检工作要求 (一)各事务所请于年检期间交清2003年度及2004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及 会费(2004年下半年财务报表及相关费用请于2005年3月1日前交清),逾 期不交者,不予年检。 (二)各税务师从执业转为非执业,或从非执业转为执业,在年检期间统一办理, 过时未办的,转到2005年年检时办理。 (三)各事务所请于年检期间将2003年度至2004年上半年开展业务的情 况,结合《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报送数据的通知》(云税注字[2004] 3号)的有关要求,以书面形式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四)各事务所法人、股东或执业注册税务师等人员发生变动的,必须在年检时 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并重新填写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登记表; 没有变动的,也必须书面告知。 四、后续教育培训具体安排和要求 (一)请各税务师事务所负责通知所内各位执业注册税务师(含持RD证书的注 册税务师),按时参加后续教育培训和年检。 (二)由非执业申请转为执业的,必须参加今年举办的后续教育培训。 (三)今年内暂不统一安排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后续教育培训,非执业注册税务 师以自学为主,但必须参加年检。 (四)2004年度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后续教育培训定于8月2日至8月6日举 行。 (五)授课地点设在昆明理工大学(新迎校区)。地址:昆明市环城东路50号。 (六)培训期间食宿自理。 (七)报名、报到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 报名时间:2004年7月20日至31日 报到时间:2004年8月2日 地点:省国税局(昆明市白塔路304号)1001室; 联系电话:(0871)3129410、312115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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