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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曲靖卷烟厂用2003年度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2004]624号
颁布时间:2004-07-07
2004年7月7日 云国税函[2004]624号 曲靖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前弥补石林国际大酒店以前年度亏损的请示》(曲国税发 [2004]11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 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管理和审批办法》(云国税所字 [1995]73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曲靖卷烟厂用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361722303.16元,按照被合并企业弥补亏损计算公式计算出的结果, 弥补被合并企业(原曲靖市石林国际大酒店)经营亏损7674300.38元(其 中:1998年度亏损6682112.49元、1999年度亏损 992187.89元)。弥补亏损后,被合并企业1999年度仍有亏损余额 8354205.52元,留待以后年度依照政策规定,按照被合并企业弥补亏损计 算公式计算后再行弥补。 对于曲靖卷烟厂用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弥补被合并企业经营亏损 7674300.38元后,所剩余的应纳税所得额354048002.78元, 请按政策规定就地征缴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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