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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加快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4]112号
颁布时间:2004-05-26
2004年5月26日 云国税发[2004]112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各出口企业: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新账不欠、老账要 还”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原则,统一认识、上下一心、密切协作,克服时间紧、任务 重、工作量剧增、工作难度大的困难,严格执行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提高审核、 审批质量,加快了退(免)税进度,确保改革在我省的顺利进行。截止4月30日已 审核、审批办理去年结转至今年的陈欠税款94138.08万元(其中:退税 41857万元,免抵税52281.08),占去年结转至今年陈欠税款总额 95833.39万元的98.23%;审核办理当年发生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6649.88万元(其中:退税4118.97万元,免抵税2530.91万元)。 为进一步加快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进度,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 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提高服务意识,对今年全省外 经贸工作会议上确定的重点抓好的30户出口企业,要帮助其加快退税申报进度,优 先给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对确定重点抓好的六个地、州、市,若出现退(免) 税指标不足的情况,省里将予以优先考虑安排。 二、个别出口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尚未办理完毕的应退 未退陈欠税尾款,应及时收集相关退(免)税单证,报国税主管退税机关进行单证审 核,对电子信息不到位的部分单证,各级退税机关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在信息收 到后一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并通知相关出口企业进行计算机审核办理退(免)税手 续。 三、各级国税主管退税机关应同时安装针对2004年1月1日前发生的陈欠和 2004年1月1日后新发生退(免)税的两套退(免)税审核系统,同时接受出口 企业陈欠税款的申报和2004年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四、对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各级国税主管退税机关可将所 属各出口企业1-4月的报关单信息提供给出口企业查对,督促企业及时申报。提供 信息的方式可采取打印纸质信息或拷贝信息软盘给出口企业。 五、在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国 家税务局和商务厅反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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