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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TCL电器销售公司曲靖经营部所属昭通工作站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2002]273号
颁布时间:2002-04-24
2002年4月24日 云国税函[2002]273号 曲靖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昆明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曲靖经营部所设立分支机构实行预征 ——结算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曲国税发[2002]65号)收悉。经研究, 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同意昆明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曲靖经营部所属昭通工作站应纳增值税实行在 当地预缴、在总机构曲靖经营部结算的办法。 二、昆明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曲靖经营部所属昭通工作站在当地按销售额依 0.3%的预征率预征增值税,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总机构曲靖经营部的应纳增值 税中冲减。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国发[1999]269号、云国税函[2000] 3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批复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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