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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洱县卫国发展装饰板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2002]730号
颁布时间:2002-12-25
2002年12月25日 云国税函[2002]730号 思茅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普洱县卫国发展装饰板厂企业所得税税率调减问题的请示》(思国税 发[2002]321号)收悉。根据《处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 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国税发[2002]102号)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执行时间的通知》(云财税[2002]38号)的规定,经研究,暂同意 普洱县卫国发展装饰板厂自2002年起减速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2003年度以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申请,请你局按政策规定审核确认 后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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