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4]74号
颁布时间:2004-04-02
2004年4月2日 云国税发[2004]74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2003成品油及其他应税产 品销售收入和应纳增值税情况,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增 值税预征率由0.75%调整为1.4%。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2004年新增非独立核算加 油站的增值税征收,也按本通知及相关文件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04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新增非独立核算 加油站名单(略) (3)
上一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购置税的通知
下一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