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4]17号
颁布时间:2004-01-16
2004年1月16日 云国税函[2004]17号 各地、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云南国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 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本文件规定和要求,对所有欠税的纳税人实行告知制度,根据欠 税台账的登记,以及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向纳税人专门发函予以告知,并确认欠税金 额。 二、各地要切实做好纳税人欠税管理的基础工作,对所有纳税人的欠税要建立台 账进行登记,没有建立欠税台账的要在2004年3月底以前完善欠税台账登记。 三、各地在2004年1月20日前把开展欠税告知工作的情况通过电子文档在 FTP上报省局,纸质文件在一月底前报省局。 四、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3)
上一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在云南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企业所得税缴库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