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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甘蔗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云地税农字[2003]40号
颁布时间:2003-12-17
2003年12月17日 云地税农字[2003]40号 西双版纳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甘蔗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西地税农字[2003]44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甘蔗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由甘蔗收购方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糖厂支付给蔗农的有关运输费用,包括在收购金额中,应全额计算征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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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党刊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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