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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1]671号
颁布时间:2001-12-17
2001年12月17日 云国税发[2001]67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 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油站”分独立核算的纳税人统计和按实际的加油站个数统计两部分。对 实行“预征——结算”办法的纳税人,在按独立核算的纳税人统计的,总分支机构只 作1户统计。 二、地必须于2002年1月10日前将加油站统计情况上传到省局FTP服务器 (90.16.16.7)“//centre/yngslzsc/”目录“加油站统计”文件夹中,文件命名为: XX地区(州、市)加油站统计.XLS。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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