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昆国税发[2003]24号
颁布时间:2003-01-28
2003年1月28日 昆国税发[2003]24号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 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2]2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并注意以下问题: 一、督促金融企业做好呆账准备提取、分解的备案工作,根据“管理办法”严格 控制计提标准和分解指标。 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呆账损失,严格按照云国税发[1997] 87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权限和具体要求进行审批;其他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认真 做好备案和审核确认工作。 附件: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 理办法》的通知
(3)
上一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