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3]157号
颁布时间:2003-08-13
2003年8月13日 云国税发[2003]157号 为有效抑制和打击制售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普通发票的规范化管理,根 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 8号)要求,现就有关普通发票换版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普通发票换版时间。考虑到目前用票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票人”) 及各级国税机关还有一定数量的库存旧版发票,为减少发票换版损失,原云国税发 [2003]8号文件规定的发票换版时间往后推延,具体时间:2003年7月1 日至12月31日为新版、旧版发票交替使用的发票换版过渡期;从2004年1月 1日起,全面使用新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旧版发票。 (二)旧版发票调剂使用。为掌握各地库存旧版发票的数量,便于在新、旧版发 票交替使用的过渡期间,对旧版发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最大限度的调剂使用,以减少 发票换版损失,各地要认真核实到2003年8月31日止旧版发票的库存数量,并 填制《****地、州、市旧版(统印)发票库存数量统计表,详见附件1》,于 2003年9月20日前上报省局,以便调剂使用。 (三)新版发票票样,省局正在抓紧印制,争取2003年9月10日前发至各 地、州、市、县国税局,以便各地在发票换版和税收征管工作中使用。 (四)新版发票计划统计 1.这次发票换版,省局取消了自印票,规范了全省发票式样,为了方便用票人, 各地国税机关要通过培训、辅导的方式,让用票人充分了解新版发票样本中各种发票 的内容、规格、联次和价格,在此基础上选用适宜自身生产经营业务的发票。 2.各地务必抓紧时间,认真核实辖区内用票人新版普通发票的需用量,并填制 《2003年下半年新版(手写)普通发票用量统计表,详见附件2》、《2003 年下半年新版(电脑)普通发票用量统计表,详见附件3》、《2004年度新版 (手写)普通发票用量统计表,详见附件4》和《2004年度新版(电脑)普通发 票用量统计表,详见附件5》,于2003年9月20日前上报省局,以便安排印制。 (五)发票印制。省局指定云南省国税印制厂为全省国税机关唯一的发票定点承 印厂,省国税印刷厂承担着全省国税机关新版发票的印制任务,要切实加强发票防伪 专用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防丢失、被盗和外流,要按质、按量、按 时完成新版发票的印制任务,以确保这次发票换版工作顺利进行。 (六)有关发票监制章的管理,新版发票上套印的《云南省<全国统一发票监制 章>》在总局制发的样章和规定的字体及位置加刻“云南省”三字(监制章样章附后), 省局委托省国税印刷厂刻制使用,省国税印制厂要严格管理,防止流失。 此文下发后,原云国税征字[1994]第015号有关“发票监制章”中的 “云南省”三字字体的规定和发票监制章领发管理方式以及云税征字[1994]18 号文中涉及地、州、市局批印普通发票的内容的规定同时废止,原各地向省局领用的 发票监制章,未上缴省局的,请各地、州、市国税局负责销毁。原各地由于当时发票 管理工作需要,报经省局认定的地、州、市局的发票定点承印厂的发票承印资格随之 取消,原核发的《发票准印证》同时作废。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发票换版工作,是加强发票统一管理的一项重 要措施,对于整顿发票秩序,加强税收征管和财务监督,从根本上杜绝假发票,严厉 打击经济犯罪,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具有重要的意义。同 时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历时时间长、情况又复杂,因此,各级 国税机关应予以高度的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领导。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 汇报,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各方面的重视、支持和配合。要注意掌握发票换版 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加强上下联系,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发加强发票管理 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其重要意义的宣传,提高用票人依法使用和管理发票自觉性, 增强全社会对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视和支持。 (三)这次发票换版,新版手写发票和电脑发票均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增加了 发票防伪功能,各级国税机关要向社会各界、广大群众讲清楚新版发票的主要特征 (详见附件6,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更换使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以便识 别发票真伪。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这次发票换版,对现有发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密切部门配合,严肃查处发票违章行为,特别是对私印私售发票,倒买盗卖发票等违 法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地、州、市旧版(统印)发票库存数量统计表》;(略) 2.《2003年下半年新版(手写)普通发票用量统计表》;(略) 3. 《2003年下半年新版(电脑)普通发票用量统计表》;(略) 4.《2004年度新版(手写)普通发票用量统计表》;(略) 5. 《2004年度新版(电脑)普通发票用量统计表》;(略) 附件6: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更换使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性能,便于识别普 通发票的真伪和流通,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发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堵塞税收 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我 省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 旧版普通发票同时停止使用。现通告如下: 一、云南省国家税务机关主管的普通发票种类和名称 1.云南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 2.云南省电费收费专用发票; 3.云南省水费收费专用发票;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云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 6.云南省农产品销售专用发票; 7.云南省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8.云南省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 9.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发票; 10.云南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 11.云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12.云南省烟叶收购发票; 13.云南省机动车维修发票; 14.云南省加工修理修配发票; 15.云南省临时经营专用发票; 16.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 17.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使用的其他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具有以下特征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1]610号)规定,我省新版普通发票包括手写发票和电脑发票全部采用 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第一联、第二联和抵扣联背涂颜色为紫色,其他联次背涂颜色 为黑色、最后一联无背涂。其中:手写发票的第二联和抵扣联带水印,水印图案为菱 形,中间标有SW字样;电脑发票不带水印。 2.新版普通发票票头第一行印有发票名称,第二行印有发票用途,第三行印有 发票批文号,发票框格左上角印有发票种类代码和发票代码,右上角第一行为发票号 码、第二行为客户名称; 3.在发票联和抵扣联票头上套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色为大红色,紫 外线荧光灯下呈橘红色荧光反映; 4.在紫外线灯下,第二联发票联框格中间位置,呈现“云南省国税印刷厂印制” 字样的绿色荧光反映。 5.用票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后,第二联发票联的大写金额数字在紫外红荧光灯 下呈红色荧光反映;电脑发票除外。 请广大消费者按以上新版发票的特征识别发票真伪,对不符合以上发票特征的新 版发票,广大消费者可以拒绝接受,同时向国税机关举报。 三、使用新版发票注意事项: 1.手写发票不必再采用双面复写纸填写即可; 2.手写发票只能手工填写,电脑打印无效; 3.电脑发票必须电脑打印,手填无效。 四、我省国税机关主管的所有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购领、保管 和使用新版普通发票,严禁私印、私售、伪造、倒卖和转让,严防丢失和补盗。 五、我省国税机关主管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 定开具和取得发票;严禁涂改、虚开、代开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凡不符合规 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六、从2004年1月1日起,各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将旧版普通发票清点造册, 报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后缴销,并按照规定方式销毁。 七、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这次发票换版,对本地区普通发票印制、领购、使用和 保管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凡检查出来的各种发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上一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对小型加油站实行“两权分离”经营改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若干问题专项调研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