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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云地税农字[2003]17号
颁布时间:2003-05-20
2003年5月20日 云地税农字[2003]17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 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3]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条例》及国家 有关契税政策,加强契税征管,做到依率计征,依法减免。 二、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及时对本地区契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和清理,对擅自变更、变通、调整国家有关契税政策和办理越权减免税行为的,要及 时纠正。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将适时对各地契税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地、州、市地税局必须于2003年6月20日前将清理检查情况报省地 方税务局。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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