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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3]34号
颁布时间:2003-04-14
2003年4月14日 云地税二字[2003]34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 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当前,由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以及企业改制改组 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有关部门在新设立企业的登记管理方面掌握的口径不尽一致,造 成各地国、地税局实际划分征管范围不便。为此,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 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2002]8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 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20号文件)的规定,各级税 务机关必须按上述文件规定划分征管范围,不得争抢或推诿。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 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既要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也要防止出现国税局、地税局两家重 征重管的情况。 二、2001年12月31日前国税局、地税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上述企业,在以后年度,由于企业改制或者其他原因,企业分立、改组、扩建、 搬迁、转产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等等,如不 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不论其是否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 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 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的,新设企业仍由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合并各方中如有一方原由国家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的, 新设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按照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新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 保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一致性。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多 通气、多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对政策理解分歧较大,难以统一意见的,要及时 报请上一级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协调解决。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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