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财税[2001]62号 云地税二字[2001]152号
颁布时间:2001-11-01
2001年11月1日 云财税[2001]62号 云地税二字[2001]152号 各地、 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各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征 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 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 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6000 元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 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的 规定,分摊计征个人所得税,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 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 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
上一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