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云财税政字[1996]22号、云国税所字[1996]25号
颁布时间:1996-04-04
1996年4月4日 云财税政字[1996]22号 云国税所字[1996]25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 税字[1995]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 行。 一、对关于“虽未经批准但事实上从事资金融通等业务的企业单位”的所得税征 收管理问题,我省目前暂维持现状。 二、关于国家专业银行所属房改信贷部的所得税征管问题。对国家专业银行所属 各房改信贷部,凡是政策性与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还未单独设帐核算的,自1996 年度起,必须严格划清政策性与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利润。对其代理地方政府进行的 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利润,其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当地国家税务局依33%的税率征收 缴人中央金库。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
上一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烟草云南进出口公司向出口卷烟供货企业补差价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