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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的通知
云财农税字[1994]12号
颁布时间:1994-04-20
1994年4月20日 云财农税字[1994]12号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8号《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的通知》 和《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通 知如下: 一、关于征解会计科目及报表问题 1.将《云南省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实施细则》中的所有“农林特产税”改为 “农业特产税”。 2.“农业特产税收入”的二级科目参照国务院《规定》中列举的税目设置,按 下列顺序排列:烟叶、毛茶、水果、干果、果用瓜、蚕茧、药材、水产品、原木、原 竹、生漆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产品、牲畜产品、食用菌、其他。 3.农业特产税征收情况季报表和决算报表,修改后的报表格式附后。为满足决 算报表的需要,各级征收机关进行征解会计核算时,可设置相应的统计报表。 二、关于征收经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问题 1.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的提取,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 局分品种提取:烟叶按实际征收的烟叶农业特产税税额的5%计算提取,其它品种按 实际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总额的10%计算提取。 提取的征收经费按比例上交省、地州和留县,即:征收经费总额的25%上交省 财政厅;25%上交州、市、行署财政局;50%留县财政局。上交省财政厅的征收 经费一律由州、市、行署财政局集中统一按规定比例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解交到省 财政厅,省财政厅开户银行: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银行帐号:9132120 003。 2.征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范围,严格按(92)云财农税字第60号文的规定 执行。 三、关于票证的问题 农业特产税税票格式(格式附后)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由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按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格式,根据需要量,自行编号印刷。各地不得下放到县级财政 印刷。盖印时必须严格监印工作,按规定统一盖用“县人民政府”印或“县人民政府 农业税专用印”不得以“财政局”或“财政局农税科(股)”印鉴代替。税票的管理 按《云南省农税票证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1.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略) 2.委托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略) 3.云南省县(市、区)农业特产税纳税申报表(略) 4.年终决算报表格式(三张)(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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