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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1997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
云银发[1997]691号
颁布时间:1997-12-12
1997年12月12日 云银发[1997]691号 ……略 三、有关财税政策的规定 1、关于管理费的提取 农村信用社提取和上缴的管理费,1997年度仍然按云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农金改办[1997]第44号文件规定执行。 管理费按营业收入3%提取,各级管理部门分配的比例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按营业收 入2.5%提取部分,分别按县联社、地级信合管理部门和省级信合管理部门(包括 总办)按7:2:1的比例分配,作为一般管理费使用;二是按营业收入0.5%提 取部分,分别按县联社,地级信合管理部门和省级信合管理部门4:3:3的比例分 配,作为专用管理费使用。 各级农金改办提取的管理费,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40号文 件精神,全部由农金改办管理和使用。 2、关于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 信用社仍按《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 具体核算要求,计算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应付利息要分档次按规定比例计提。 信用社对超过约定期限未收回的放款(含展期)计算应收利息列入表外科目核算, 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计入当期损益。 3、关于享受所得税照顾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8号、[1997]38号文 件的规定,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继续享受所得税两档低税率的照顾;国务院确定 我省73个贫困县的信用社今年继续免征所得税。各地信用社要按规定及时地向当地 国税机关提出申请,请予减免。 4、关于纳税调整问题 纳税调整关系到信用社的直接利益,所以,各地农金科和县联社必须把纳税调整 工作在决算前抓好抓落实。按税局规定不论盈亏的信用社均要填写纳税申报表,通过 纳税调整,切实解决信用社虚盈实亏的纳税问题。 5、关于减免税的财务处理问题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各地信用社对减免税财务处理不列入利润分配,全部转入信 用社资本公积,作为信贷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建设。 6、关于呆帐准备金的问题 今年信用社的呆帐准备金按年初放款余额1%差额提取。为加大对信用社信贷风 险的防范与化解,对年底不良贷款达到贷款总额的25%的信用社,则恢复按1.5 %的比例差额提取。凡是信用社历年结转的呆帐准备金余额已达到年初放款余额1. 5%的,则不再提取呆帐准备金。呆帐核销按照省国税局、省农金改办联合发文(云 国税发[1997]87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 通知精神,逐级上报,分级审批。 7、关于股金保息分红 为了配合按合作制原则规范信用社工作的开展,并保持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信 用社股金保息分红采取新老划段的政策,对1996年底前的股金仍实行保息分红的 政策,并实行专门管理,对1997年1月1日后的股金不再实行保息分红的政策。 8、关于信用社的危房改造费用 信用社的危房改造费用应首先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自有资金承受有困难的,可经 当地税务机关同意后,列入固定资产修理费。 ……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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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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