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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重申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下级单位赠送奖金“红包”有价证券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7]154号
颁布时间:1997-05-12
1997年5月12日 云地税发[1997]15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奖金、“红包”、礼金、有价证券的问题,中纪委、国 家税务总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省纪委已有明确规定。全省地税系统自1 994年成立以来,贯彻落实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严明纪律,根据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实际,现将全省地税系统领 导干部不准收受下级单位赠送的奖金、“红包”、有价证券的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形式动用公款向 上级赠送奖金、“红包”、有价证券。 二、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下级单位赠送的奖金、“红包”、有价证 券。 三、凡违反以上规定的,一经查实要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四、各级局每年要对执行以上规定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上级局监察 室。省局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落实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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